《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划定》(局令第45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划定》已经局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事情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验细则和专利署理条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署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执法、规则和规章的有关划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一)统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显着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显着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统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显着剽窃现有手艺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显着剽窃现有手艺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署理机构署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着实施细则的划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举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接纳下列处理步伐: !!!(一)不予减缓专使用度;;;已经减缓的,,所有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转达;;;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目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目;;;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治理专利事情的部分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所有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天下专利署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署理机构以及专利署理人接纳行业自律步伐,,须要时建议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凭证《专利署理惩戒规则(暂行)》的划定给予响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纳本划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步伐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时机!!!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治理专利事情的部分应当指导公众和专利署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第七条 本划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