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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署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
宣布时间:2018-07-09 16:36:55     点击量:8346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专利署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二十五号

  为了规范专利署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署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订《专利署理惩戒规则(试行)》,,,现予以宣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二年十仲春十二日


专利署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专利署理机构和专利署理人的执业监视,,,规范专利署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署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署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署理机构、专利署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恪守专利署理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署理机构和专利署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视。

第三条  专利署理机构或者专利署理人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由专利行政部分凭证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划分设立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详细实验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署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忠言; ;
(二)转达品评; ;
(三)阻止承接新署理营业3至6个月; ;
(四)作废专利署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署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忠言; ;
(二)转达品评; ;
(三)收回专利署理人执业证书; ;
(四)吊销专利署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划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遮掩真真相形,,,弄虚作假的; ;
(二)私自改变主要挂号事项的; ;
(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四)年检逾期又不自动补报的; ;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营业的; ;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举行署理的; ;
(七)就统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九)从事其他违法营业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划定的。

第七条  专利署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划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署理机构执业的; ;
(二)诽谤其他专利署理人、专利署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用度、收受委托人财物、使用提供专利署理服务的便当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四)故障、阻扰对方当事人正当取得证据的; ;
(五)滋扰专利审查事情或者专利行政执法事情的正常举行的; ;
(六)专利行政部分的事情职员退休、去职后从事专利署理营业,,,对自己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举行署理的; ;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神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九)从事其他违法营业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划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署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划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划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立的内容的; ;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立的; ;
(三)向专利行政部分的事情职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四)提供虚伪证据、遮掩主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伪证据、遮掩主要事实的; ;
(五)受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除外); ;
(六)从事其他违法营业活动效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具有专利署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署理人执业证书的职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署理委托,,,从事专利署理营业的,,,应当责令其阻止非法执业活动,,,并纪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忠言、转达品评、吊销专利署理人资格的惩戒。

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自动供认过失并承当责任的; ;
(二)实时接纳有用步伐,,,防止不良效果爆发或者减轻不良效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揭发人、证人攻击抨击的; ;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视察的。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天下专利署理人协会的职员和专利署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职员和专利署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支属的; ;
(二)与案件的处理效果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效果公正的。

第十三条  对专利署理机构和专利署理人违反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该专利署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投诉。须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自动立案。

第十四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自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以为需要吊销专利署理人资格、作废专利署理机构的,,,应当将其视察效果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报质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议前,,,应当允许当事人举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举行调审核实。

第十六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议后,,,应当制作惩戒决议书,,,纪录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的专利署理机构或者专利署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点; ;
(二)事由及调审核实的效果; ;
(三)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的决议; ;
(四)决议日期。

第十七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议应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该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议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署理机构或者专利署理人。

第十八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和事情职员在正式送达惩戒决议书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议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其惩戒决议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备案。
  惩戒决议生效后,,,除给予忠言的以外,,,由做出惩戒决议的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宣布。

第二十一条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的详细事情章程和惩戒决议书表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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